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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大麻案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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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大麻案的法律問題

今天要來跟大家聊聊「大麻」的問題。
之前新聞報導,警方根據線報大舉查緝,總共逮捕10名涉嫌持有大麻者,其中有4位網紅。
這10人在警詢後皆依毒品罪嫌移送法辦。
我們就來分析一下,這些網紅們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為何。
 

首先,「吸食」大麻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的規定,大麻被列為2級毒品。
而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2級毒品者,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呢,如果是少量吸食,而且是第一次被查獲,有可能只要進行1年的戒癮治療,不用關在勒戒所裡面,之後也可以獲得緩起訴的處分。
但如果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者,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持有」的部分,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2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持有淨重20公克以上者,可以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有些網紅主張大麻是從泰國帶回來的。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2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所謂的「運輸」,實務見解認為,包括一切輸送毒品的情形。​​所以不管是找人代購,或者是自己從國外帶回來,都會構成「運輸」。
 

看起來這些網紅們涉及的罪名,不管是「吸食」、「持有」或是「運輸」,都是重罪,該怎麼辦呢?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有3種減刑的方法:
第一,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三,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以上是有關網紅大麻案的法律問題分析。
最後還是奉勸大家,離遠毒品,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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