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真能節稅嗎
保險真能節稅嗎
今天要來跟大家聊聊保險的問題。台灣的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在日常生活中,免不了都會遇到保險業務人員的推銷。
其中最常聽到的話術是:保險可以節稅。
但是到底保險可以為我們節省哪些稅,這其中又有哪些是保險業務員沒有說清楚或是可能產生誤會的地方呢?
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研究一下。
首先我們來看「所得稅」的部分。
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但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扣除額」指的是「列舉扣除額」。換句話說,如果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使用的是「標準扣除額」,就沒辦法再認列「保險費」作為扣除額。
另一個重點是,「保險費」的扣除額2萬4千元,是包含「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
所以簡單來說,以113年為例,除非您「列舉扣除額」的部分合計可以超過13萬1千元的「標準扣除額」,否則保險費的支出是沒有辦法為您省下所得稅的。
再來說說「遺產稅」的部分。保險業務員常說,保險可以預留稅源,避免將來遺產稅的問題。但真的是這樣嗎?
依照「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再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從上面的這些規定看來,保險確實有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但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有沒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第一,這裡所謂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前提是「被繼承人」等於「被保險人」的情況下才有適用。如果在「被繼承人」是「要保人」,而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的情況下,「要保人」死亡後,這張保單會由「要保人」的繼承人繼承,而這張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會被計入遺產總額計算。
第二,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5年1月1日後訂立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如果「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受益人」受領之死亡給付在3,330萬(113年開始調整為3,740萬)以下部分,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換句話說,如果「被繼承人」等於「被保險人」,「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雖然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但是如果「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話,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這筆保險金如果超過3,330萬(113年開始調整為3,740萬),超過部分會被計入所得稅計算。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即使投保時符合上面免稅的規定,但是在實務上,國稅局還是會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個案認定是否課徵遺產稅。而國稅局也整理出常見的「八大態樣」,分別是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保費略高或相當於保險金額。
如果符合這「八大態樣」,還是有可能會被課徵遺產稅,不可不慎。
所以建議大家在購買保單時,還是要仔細了解一下保單內容,或是諮詢專業人士,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