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分享 > 案例分享 > 欠繳管理費的問題

欠繳管理費的問題

分享到

欠繳管理費的問題

由於生活型態的改變,所以目前居住市場的主流變成以集合式住宅為主。
而「欠繳管理費」的問題,在社區管理實務中經常會遇到,對於社區的日常運作、管理維護的工作等,往往會產生相當多的負面影響。
不僅會影響公共區域的維護品質,也會增加其他住戶的負擔。
 

那遇到有住戶欠繳管理費的時候,應該怎麼處理呢?

實務上第一步,就是由管理委員會,對於欠繳的住戶先進行「催告」,要求住戶儘速繳納管理費。
至於「催告」的方式,建議要以書面進行,也就是最好以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的方式,催告住戶繳納,以免日後面臨舉證上的困難。
 

如果定相當期間催告住戶繳納管理費,而住戶仍不繳納的話,該怎麼辦呢?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兩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對於惡意欠繳管理費的住戶,還可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對於欠繳情況嚴重的住戶,也就是欠繳管理費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管理費金額達到其區分所有權總價1%,經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或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