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們的戰爭
網紅們的戰爭
今天要來跟大家聊聊最近發生的新聞。這個新聞是這樣的。
網紅A到網紅B開設的日式料理店用餐。
結果網紅A開直播,批評網紅B店內醋飯不好吃、餐點不符口味。
兩人因此發生口角,網紅B當場痛毆網紅A,傷勢嚴重的網紅A被緊急送醫後,頭部縫了10多針。
網紅A出院後,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委任律師對網紅B提告恐嚇、傷害、殺人未遂、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4罪。
首先我們來看,網紅A開直播批評網紅B店內醋飯不好吃、餐點不符口味,會構成犯罪嗎?
基本上,如果是基於自身的經驗所給予的評論,例如:餐點不好吃。這樣是不會構成誹謗罪。因為基於言論自由的保護,而且店家產品的品質,對社會大眾來說,也是可受公評之事,所以並不會構成誹謗罪。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沒有實際吃過餐點的情況下就隨便評論,或是評論的內容有侮辱性的字眼,例如:黑心店家之類的,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再來我們看網紅B的行為。
網紅A對網紅B提告恐嚇、傷害、殺人未遂、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4罪,會成立嗎?
網紅B動手毆打網紅A的部分,確實會構成傷害罪。
殺人未遂部分,除非能夠證明網紅B一開始打人的時候,就有想要致網紅A於死的主觀犯意,不然殺人未遂的部分,應該是不會成立。
恐嚇部分,即使網紅B有對網紅A恐嚇的行為,但是因為網紅B後來有動手打人,恐嚇罪的部分會被傷害罪吸收,不會另外論罪。
至於組織犯罪部分,除非網紅B跟其他人聚在一起的目的,就是為了毆打網紅A,不然應該也是不會成立。